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给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借款本金657187.38元,并支付截至2019年12月2日的利息、罚息220349.40元,合计877536.78元(自2019年12月3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付);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5265元;

三、被告***、***、***、***对被告***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314元,由五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22
发布日期 2020-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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