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石家庄市住宅开发建设公司
河北英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石家庄润华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石家庄润华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石家庄市住宅开发建设公司支付正定物流园1#库、正定物流园1#(10套)周转用房、正定物流园1#周转用房北侧道路及仓丰路50号院内仓库工程款2782590.7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5月17日起以未付工程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石家庄润华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对正定物流园综合楼5-18层工程款18033582.72元与河北英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石家庄市住宅开发建设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859元,由被告石家庄润华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80000元,原告石家庄市住宅开发建设公司负担1185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0-19
发布日期 2019-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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