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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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平安保险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太平洋保险公司62369.23元。

二、驳回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80元,由平安保险公司负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20-01-08
发布日期 2020-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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