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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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9)皖1622民初74号民事判决;

二、亳州市谯城阳光电力维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损失637000元;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损失136500元;

四、亳州市谯城阳光电力维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损失137158.30元;

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损失29391.06元;

六、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730元,评估费16000元,由阳光公司负担16611元,***负担3559.5元,***负担3559.5元;反诉费4218元,由阳光公司负担2952.6元,***负担632.7元,***、***、***、***、***、***负担632.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196元,由阳光公司负担12037.2元,***负担2579.4元,***负担2579.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12-17
发布日期 2021-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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