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太建设工程(河南)有限公司 新乡县朗公庙镇秀婷建筑机械租赁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新乡县朗公庙镇秀婷建筑机械租赁站与中太建设工程(河南)有限公司2018年6月16日签订的《租赁合同》; 二、限中太建设工程(河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新乡县朗公庙镇秀婷建筑机械租赁站支付租金、违约金共402931.43元及利息(利息以402931.43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限中太建设工程(河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新乡县朗公庙镇秀婷建筑机械租赁站返还租赁物钢管28268米、接扣1400个、十字扣7000个、转扣200个;如逾期不能返还租赁物,对不能返还的租赁物,按钢管16元/米、十字扣4.5元/个、接、转扣5.5元/个的标准折价赔偿; 四、驳回新乡县朗公庙镇秀婷建筑机械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56元,减半收取6378元,由中太建设工程(河南)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8份,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2-22 |
| 发布日期 | 2021-0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