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濮阳市龙行天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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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变更(2015)濮民初字第3569号民事判决一项为:被告濮阳市龙行天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6月26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息),扣除***代偿款827,827元及***代偿款180,000元;

二、变更(2015)濮民初字第356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告***在3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变更(2015)濮民初字第356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被告张军林对上述第一项在扣除房产300,000元以外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变更(2015)濮民初字第3569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被告张军林、***履行上述连带清偿责任后,对被告濮阳市龙行天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追偿权,被告***、***已为被告濮阳市龙行天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代偿的款项,对被告濮阳市龙行天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追偿权;

五、变更(2015)濮民初字第3569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第五项。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80元,由被告濮阳市龙行天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30
发布日期 2021-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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