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南昌赣建汽车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建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范围内赔偿原告***8571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天内付清。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建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医药费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2741元,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27224元,以上合计2996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天内付清。 三、原告***损失由两保险公司赔偿后的不足部分计1122524.3元,由被告南昌赣建汽车物流有限公司赔偿百分之二十计人民币224504.86元,先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建支公司限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商业险范围内赔偿50322元,剩余174182.86元由被告南昌赣建汽车物流有限公司赔偿,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天内付清, 四、原告***损失由两保险公司赔偿后的不足部分计1122524.3元的百分之八十计人民币898019.44由被告***、***、***在所继承朱春林遗产范围内赔偿,限于接受遗产后十天内付清。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141元,由被告南昌赣建汽车物流有限公司承担5000元,被告***、***、***承担10000元,由原告承担31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期限是从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二年内。)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