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西双版纳云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昆明肯德基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昆明肯德基有限公司与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该租赁物坐落于景洪市勐泐大道58号歌舞倾城A-4号)。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昆明肯德基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877095.30元。 三、驳回原告昆明肯德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548元,由被告***负担。原告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另行清退,由被告***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9-25 |
| 发布日期 | 2020-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