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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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郑州市公路工程公司 郑州路桥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省三秦建设集团总公司 河南国宏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河南国宏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国宏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国宏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州市公路工程公司2000万元及利息(以20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驳回原告郑州市公路工程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417元,由原告负担3517元,被告河南国宏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国宏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70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21-01-27 |
| 发布日期 | 2021-0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