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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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南潢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潢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罚息(按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从借款之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已支付利息凭结算凭证予以扣除); 二、被告***、***对被告***、***向原告河南潢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万元及应付利息、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收款单位:河南省信阳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兴业银行信阳分行。账户:46×××16)。递交上诉状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2-14 |
发布日期 | 2021-0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