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开封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开封市鑫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2019)豫0212民初213号民事判决; 二、开封市鑫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工程款974888.77元。并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同类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损失,自2019年8月20日至此款清偿之日止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损失; 三、开封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4473元,由开封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3-04 |
| 发布日期 | 2021-0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