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云南华川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合川华地王朝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西市区支行
云南华地王朝酒店有限公司
云南万拓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西市区支行与云南华地王朝酒店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6日签订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2015年2月5日签订的《固定资产支持融资借款合同》立即到期,由云南华地王朝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西市区支行借款本金159895901.05元以及截至2019年2月25日利息、罚息、复利合计877819.47元以及自2019年2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款项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按照年利率4.9%计算,罚息和复利按照年利率6.615%计算);

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西市区支行有权对坐落于昆明市高新区红塔花园12幢地下一层车库,产权证号:昆房权证西山字第××号;1-3层商铺,产权证号:昆房权证西山字第××号;4-11层商住楼,产权证号,昆房权证西山字第××、20××43、20××46、20××44、20××53、20××48、20××47、20××45号;12-14层写字楼,产权证号:昆房权证西山字第××号;及上述房屋所占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五华国用(2006)第0200098-105号,西国用(2005)第0290259-260号,西国用(2005)第0290269号的抵押房产和土地实现抵押权,即以上述房产和土地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云南华地王朝酒店有限公司所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西市区支行以上本金和利息;

三、云南华川集团有限公司、云南万拓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合川华地王朝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对云南华地王朝酒店有限公司所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西市区支行以上本金和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对云南华地王朝酒店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以外不能实现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云南华川集团有限公司、云南万拓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合川华地王朝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后,有权向云南华地王朝酒店有限公司追偿;

四、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西市区支行有权对云南华地王朝酒店有限公司提供的质押物实现质押权,即对登记证明编号为01***8724的云南华地王朝酒店有限公司物业经营收入应收账款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云南华地王朝酒店有限公司所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西市区支行以上本金和利息;

五、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西市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49259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西市区支行负担10%,即84925.9元,由云南华地王朝酒店有限公司、云南华川公司有限公司、重庆合川华地王朝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云南万拓投资有限公司负担90%,即764333.1元。保全费5000元,由云南华地王朝酒店有限公司、云南华川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合川华地王朝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云南万拓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26
发布日期 2020-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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