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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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大名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损失37036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19元,由被告***负担6855元,由原告***、***、***、***、***、***负担26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8 |
发布日期 | 2021-0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