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南本安亚大新材料有限公司
北京森泰木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北京森泰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湖南本安亚大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51985元及其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未付货款451985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4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4倍计算);

二、驳回湖南本安亚大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970元,诉讼财产保全费3104.91元,共计12074.91元,由北京森泰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21-03-08
发布日期 2021-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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