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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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供销合作总社安全统筹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纠纷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石家庄市供销合作总社安全统筹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车辆损失险责任限额内一次性赔付原告***车辆损失200000元,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赔付原告***施救费27000元。

二、被告石家庄市供销合作总社安全统筹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付原告***车辆鉴定评估费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66元,减半收取2533元,原告怀来县鸡鸣驿乡弘旺物流中心负担142元,被告石家庄市供销合作总社安全统筹公司负担239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8
发布日期 201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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