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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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480000元,并按年利率15.4%的标准支付自2020年11月28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对***抵押的位于湖南省汉寿县××镇××巷的房产及土地[房产证号:常(汉)房权证汉字第0××0号、土地证号:汉国用(2002)字第0××9号、不动产登记证号:湘(2019)汉寿县不动产证明第0××2号]经拍卖、变卖、折价后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64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05 |
发布日期 | 2021-0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