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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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新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重庆晋愉岭地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湖南新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工程款进度款531511.498元,并以531511.49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损失,从2020年10月28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重庆晋愉岭地房地产有限公司未按被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47元(已由原告湖南新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预缴),由被告重庆晋愉岭地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01
发布日期 2021-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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