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汇鑫船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辽宁锦龙超级游艇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连海事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辽宁锦龙超级游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大连汇鑫船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033663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1033663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辽宁锦龙超级游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起返还原告大连汇鑫船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质量担保金12万元; 三、被告辽宁锦龙超级游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大连汇鑫船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差旅费22075元; 四、驳回原告大连汇鑫船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辽宁锦龙超级游艇制造有限公司所有反诉请求。 如果辽宁锦龙超级游艇制造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25.57元(大连汇鑫船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大连汇鑫船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8190.32元,由辽宁锦龙超级游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6435.25元。反诉费16240元(辽宁锦龙超级游艇制造有限公司已预交)及保全费5000元(大连汇鑫船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辽宁锦龙超级游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31 |
| 发布日期 | 2021-0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