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辽宁本溪南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天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辽宁汇丰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将被执行人杨云程所有的坐落于本溪县农牧场吴家东沟私有房屋及该房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房权证bxxnmc字第2014xxxx号,建筑面积1157.075平方米)以最后一次拍卖保留价4213904.69元,交付申请执行人辽宁本溪南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顶本案部分债务,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冯广举、赵丹继续清偿。以上财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辽宁本溪南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辽宁本溪南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1-03-25 |
| 发布日期 | 2021-0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