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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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金晖光电有限公司 山东鲁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369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违约金(以货款369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3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标准计算); 三、被告山东鲁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2元,减半收取计361元,由被告***、***、山东鲁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12-04 |
发布日期 | 2021-0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