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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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东天频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泰安市永春堂药业有限公司 优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2088.6元、误工费23040元、护理费6262.3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营养费240元、交通费200元、残疾赔偿金50794.8元、鉴定费1716元、后续治疗费7800元,以上费用共计92501.78元; 二、被告山东天频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2元,由原告***负担696元,被告***、山东天频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02-09 |
| 发布日期 | 2021-0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