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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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石家庄嘉元电力设备检修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劳务费8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石家庄嘉元电力设备检修有限公司承担,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提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3-20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