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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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深圳保融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555000元及迟延支付违约金(以55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自2018年11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深圳保融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11433元; 三、北京中北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宝龙伟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前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北京中北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宝龙伟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范围内向***行使追偿权。 如果***、北京中北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宝龙伟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42元,由***、北京中北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宝龙伟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1-30 |
发布日期 | 2021-0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