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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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各项损失394277.29元; 二、被告杭州富阳润赢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各项损失1126.0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中心支公司、杭州富阳润赢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58元,由原告***、***、***、***、***负担1527元,由被告杭州富阳润赢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负担7231元。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富阳润赢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0 |
发布日期 | 2021-0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