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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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 海宁市融金担保有限公司 海宁市融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海宁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海宁市融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68275.08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以下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代偿款12349.18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9日起;以代偿款5983.34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7日起;以代偿款6342.4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7日起;以代偿款5983.34元为基数,分二十四笔分别自2017年12月22日、2018年的1月22日、2月22日、3月21日、4月20日、5月22日、6月22日、7月20日、8月17日、9月20日、10月22日、11月26日、12月17日、2019年的1月22日、2月22日、3月22日、4月22日、5月22日、6月21日、7月22日、8月23日、9月23日、10月23日、11月22日起)。 二、被告***、***支付原告海宁市融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实现债权费用9413元。 前述第一、第二项款项,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海宁市融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三、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海宁市融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54元,减半收取192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6 |
发布日期 | 2021-0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