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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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事案件执行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院(2020)黔0102民初118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王安宁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王安宁自动履行完毕,当事人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王安宁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03-24 |
发布日期 | 2021-0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