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03-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民事案件执行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0)黔0102民初118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王安宁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王安宁自动履行完毕,当事人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王安宁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21-03-24
发布日期 2021-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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