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名支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开发区支公司 沧州宏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名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人民币10300元(履行账号:62×××64,户名:***,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清县支公司);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开发区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人民币20033.64元(履行账号:62×××64,户名:***,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清县支公司); 三、被告***和被告沧州宏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无需再承担赔付义务。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7元,减半收取计863.5元,由被告***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 发布日期 | 2020-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