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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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武汉市金山房地产有限公司 武汉市东西湖区房地产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武汉市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武汉市金山房地产有限公司欠款4280000元及利息(以428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1月29日起,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时止); 二、驳回原告武汉市金山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642元,由被告武汉市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09 |
发布日期 | 2021-0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