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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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唐山金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路北支行借款本金2998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自2014年12月2日起至2015年12月1日止,按本金3000万元、年利率9.6%计算;自2015年12月2日起至2018年11月6日止,按本金3000万元、年利率12.48%计算;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本金3000万元、年利率12.48%计算); 二、被告唐山金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路北支行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自2015年2月12日起至2016年2月3日止,按本金3000万元、年利率9.6%计算;自2016年2月4日起至2017年1月24日止,按本金3000万元、年利率7.4004%计算;自2017年1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本金3000万元、年利率9.62052%计算); 三、原告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路北支行对被告唐山福春林木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唐山市迁西县滦河大桥东侧证号为迁国用(2006)第200号的土地使用权、证号分别为迁西房权证旧城乡股份字第200900016-××1、200900016-××2、200900016-××号的房屋所有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唐山福春林木业有限公司、唐山金信太阳能玻璃有限公司、唐山友利焦化有限公司、唐山金信新能源有限公司、***、***、***对于上述第一、二承担连带责任; 五、被告唐山金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唐山福春林木业有限公司、唐山金信太阳能玻璃有限公司、唐山友利焦化有限公司、唐山金信新能源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路北支行已支付的律师费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502元,由被告唐山金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唐山福春林木业有限公司、唐山金信太阳能玻璃有限公司、唐山友利焦化有限公司、唐山金信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2-08 |
| 发布日期 | 2021-0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