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泰安市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泰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新泰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偿付原告泰安市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质量保证金1109553.81元,并支付利息(以1109553.81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86元,由被告新泰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20-03-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