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威海浩润曲轴有限公司
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东营盛昶石油机械有限公司
渤海石油装备(天津)中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高密航宇内燃机制造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9)鲁1003民初219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高密航宇内燃机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威海浩润曲轴有限公司加工费及货款1022766.3元及利息(以1022766.3元为本金,自2016年11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上诉人威海浩润曲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诉人高密航宇内燃机制造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43000元。

四、被上诉人威海浩润曲轴有限公司返还上诉人高密航宇内燃机制造有限公司ZB6170曲轴模具一付、ZB6170曲轴沙箱二付、5ZB曲轴模具一付(铝制)、WF6170曲轴模具一付(均为木制),如不能返还,需按ZB6170曲轴模具8000元/付、ZB6170曲轴沙箱5000元/付、5ZB曲轴模具25000元/付、WF6170曲轴模具8000元/付赔偿相应的损失;

五、驳回被上诉人威海浩润曲轴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上诉人高密航宇内燃机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部分案件受理费16320元,由威海浩润曲轴有限公司负担2315元,由高密航宇内燃机制造有限公司负担1400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威海浩润曲轴有限公司负担781元,由高密航宇内燃机制造有限公司负担4219元;一审反诉部分案件受理费18543元,由威海浩润曲轴有限公司负担10123元,由高密航宇内燃机制造有限公司负担84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809元,由威海浩润曲轴有限公司负担10123元,由高密航宇内燃机制造有限公司负担1168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2-25
发布日期 2020-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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