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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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续行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日照市兴海路东段南侧1#2单元502室房产(产权证号为91××67)原查封案号为(2018)鲁1102财保380-1-1号; 二、责令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限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保管或使用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由被执行人承担; 三、责令被执行人***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拍卖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四、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继续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21-03-17 |
| 发布日期 | 2021-0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