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万安县吉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尚应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计33043.37元; 二、被告万安县吉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对上述款项负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5元,由原告***负担137元,由被告***负担318元,被告万安县吉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负连带责任。 当事人一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要求履行的,应当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30 |
| 发布日期 | 2021-0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