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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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叙永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北区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付24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叙永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付赔付20000元; 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付104872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37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预缴,被告***应负担的部分在支付上述款时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0-25 |
| 发布日期 | 2021-0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