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山市宝丽金业电器有限公司
江门市煜艺照明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粤0704民初2433号

原告:中山市宝丽金业电器有限公司(原中山市欧尼士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81371482H,住***。

法定代表人:何钦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龙,广东广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市煜艺照明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4303997784D,住***。

法定代表人:魏功煜,经理。

原告中山市宝丽金业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门市煜艺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龙及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魏功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70889元,并由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04年1月12月底,原告向被告供应价值100889元的灯饰配件,被告于2015年5月26日付款20000元,11月10日付款10000元,尚有70889元未付。2018年2月,原告负责人通过与被告法定代表人微信,要求被告清偿上述货款,但被告拒不清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提起诉讼。

被告当庭辩称,被告并无拖欠原告货款,且多付了3710元给原告,请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驳回原告中山市宝丽金业电器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86.12元,由原告中山市宝丽金业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何岳昌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张丽洁

书记员林华星

裁判日期 2019-11-20
发布日期 2020-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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