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山市城景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省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江西省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山市城景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灯具欠款849000元。并以欠款849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16年12月10日起至货款支付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城景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875元,由原告中山市城景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承担11950元,被告江西省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79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04 |
| 发布日期 | 2020-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