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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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四公里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四公里支行偿还截至2020年9月5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75485.83元、透支利息10384.33元及分期手续费8300元;并从2020年9月6日起,以透支本金75485.83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利随本清。 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四公里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共计1099元,由被告***承担(限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4 |
发布日期 | 2021-0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