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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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支付截至2020年8月21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8945.35元、透支利息329.90元、违约金999.72元、分期余额本金45647.00元,共计55921.97元;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支付从2020年8月22日起至透支本息付清之日止的透支利息及违约金(透支利息以尚欠透支本金8945.35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付;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每期违约金最高500元人民币);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62元,减半收取731元,由被告***负担(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直接缴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0-12-11 |
发布日期 | 2021-0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