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市金科宸居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重庆市金科宸居置业有限公司支付重庆市南岸区X房屋的第四期房款15796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重庆市金科宸居置业有限公司支付重庆市南岸区X房屋第四期房款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该违约金以15796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比例,从2020年6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为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204元,减半收取计102元,由被***负担(原告已自愿垫付,被告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25
发布日期 2021-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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