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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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分行截至2020年11月10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43868.65元、透支利息789.59元,本息合计44658.24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分行自2020年11月11日起至信用卡透支本金结清之日止的利息,以透支本金43868.65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三、驳回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分行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6元,减半收取458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直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义务时,权利人可以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2-18 |
发布日期 | 2021-0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