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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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平川物流有限公司 重庆长安民生博宇运输有限公司 重庆平川物流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联营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平川物流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长安民生博宇运输有限公司联营费478700元; 二、被告重庆平川物流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长安民生博宇运输有限公司滞纳金(以联营费478700元中未支付部分为基数,自2019年4月14日起至联营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三、被告重庆平川物流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不足清偿的债务,由被告重庆平川物流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重庆长安民生博宇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80.59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3260.59元,由被告重庆平川物流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重庆平川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30 |
发布日期 | 2021-0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