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津米凰商贸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中商联商贸有限公司
天津滨海联投控股有限公司
天津米凤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中商联港东置业有限公司
天津应大股份有限公司
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天津金颂服装有限公司
天津联投置地有限公司
北京路尚服装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天津金颂服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垫款本金18957263.17元,并支付自2018年4月14日起至2018年6月20日止以18957263.77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8957263.17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的罚息;

二、被告天津米凰商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中商联港东置业有限公司、天津中商联商贸有限公司、天津米凤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滨海联投控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事项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金颂服装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事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金颂服装有限公司追偿;

四、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对被告天津米凰商贸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商标专用权(具体以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为准)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事项根据《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在质押登记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2084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120元,共计188204元,由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负担15400元,由被告天津金颂服装有限公司、天津米凰商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中商联港东置业有限公司、天津中商联商贸有限公司、天津米凤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滨海联投控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728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15
发布日期 2021-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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