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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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德州东方御越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鲁14执28号 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德州东方御越置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新理,董事长。 ***、***与德州东方御越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德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德仲裁字(2019)第146号裁决书已生效,裁决书主要内容为:“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第一、第二申请人逾期交房违约金10286.68元。二、本案仲裁费955元,由被申请人承担。第一、第二申请人预交的仲裁费本委不予退还,待执行时由被申请人再支付第一、第二申请人955元”。因被执行人德州东方御越置业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2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案号为(2020)鲁14执28号。 2020年2月4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德州东方御越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310.68元。2020年2月25日,本院将冻结的上述款项扣划至本院账户,其中案款11241.68元,执行费69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基于德仲裁字(2019)第146号裁决书的权利已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现通知如下: 德州仲裁委员会德仲裁字(2019)第146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审 判 长 杨 坤 审 判 员 包 磊 助理审判员 刘伟伟 二〇二〇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陈月梅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