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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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通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天津恒通嘉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恒通嘉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全部剩余租金224855.28元;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恒通嘉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违约金(以剩余租金为基数,自2019年7月15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租金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进行计算); 原告天津恒通嘉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登记在被告***名下车牌号为渝D2XXXX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驳回原告天津恒通嘉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63.66元,减半收取2481.8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24 |
发布日期 | 2021-0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