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和支行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道支行
天津冠錡明珠物流有限公司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冠錡明珠物流有限公司偿还原告850万元及自2020年6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850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计算的利息;

二、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冠錡明珠物流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10,000元;

三、被告***、***对上述给付事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37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天津冠錡明珠物流有限公司、***、***连带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2-25
发布日期 2021-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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