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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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河天洋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保定市唯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 北京安沃尔商贸有限公司 北京云中国际装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保定市唯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三河天洋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及鉴定费人民币276760+30000=306760元; 二、反诉被告三河天洋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反诉原告保定市唯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484331元; 以上一、二项折抵后,反诉被告三河天洋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反诉原告保定市唯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77571元。 三、驳回原告三河市天洋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保定市唯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9000元,由原告三河天洋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099元(已预交),被告保定市唯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90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8881元,由反诉原告保定市唯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16元(已预交),反诉被告三河天洋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85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11 |
| 发布日期 | 2020-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