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082民初3119号 原告:保定市莲池区路通交通器材经营部,经营场所保定市莲池区三丰中路4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606MA09JL6631。 经营者:刘伯召,经理。 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晓阳,经理。 原告保定市莲池区路通交通器材经营部与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保定市莲池区路通交通器材经营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保定市莲池区路通交通器材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清励 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琦 |
| 裁判日期 | 2019-04-12 |
| 发布日期 | 2020-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