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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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苏州敏雄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电子器件工业有限公司货款77340元及利息损失(以49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以2685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以7734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

二、***、***就上述第一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向苏州敏雄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62元、保全费878元、公告费300元(中国电子器件工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苏州敏雄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27
发布日期 2021-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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