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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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郭记一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 成都郭记一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成都郭记一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168300元; 二、被告成都郭记一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1683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4月19日始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以1683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66元,因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833元,由被告成都郭记一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3 |
发布日期 | 2021-0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