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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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武汉市蔡甸区建新房地产开发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武汉市蔡甸区建新房地产开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470000元; 二、被告武汉市蔡甸区建新房地产开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截止2020年11月6日的利息342712.50元; 三、被告武汉市蔡甸区建新房地产开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以47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5%支付自2020年11月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27元,减半收取计5963.50元,由被告武汉市蔡甸区建新房地产开发公司负担(原告已垫付,执行时,由被告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01 |
发布日期 | 2021-03-29 |